海外華文女作家協會章程( 10/2/08修改)
一、緣起
1987年由一群旅美華文女作家發起,邀請居住在中國大陸、台灣及港澳以外地區,以華文寫作的女作家參加。「海外華文女作家聯誼會」1989年7月於美國柏克萊召開會員大會正式成立。1991年10月在美國洛杉磯召開第二屆年會。1993年6月在馬來西亞舉行第三屆年會,經大會通過將名稱改為「海外華文女作家協會」。
二、宗旨
本會為一非政治非牟利之組織,以交換寫作經驗,聯絡感情,促進文學交流與發展為主要目的。
三、會員及會員名冊
1. 會員資格
凡以華文寫作,且定居在海外地區或為外僑身份,從事文學創作或翻譯,並 結 集出版,或裝訂成冊(出版困難地區另議),有一本以上著作的女作家,經會員兩人推薦,並由審核委員會認可會員入會資格。
2. 入會手續
A.會籍審核委員會產生辦法︰委員三人,加正副會長五人。
B.審核委員的產生:每屆會員大會中,由新任副會長提名,經大會舉手投票通過。 審核委員任期至下期大會新委員產生時,連選得連任之。
3. 新會員經會籍審核委員會通過後,名單於下次會員大會公佈並列入會員名冊。
4. 會長指派祕書長保存及更新會籍名單,並負責將名冊交與下屆大會負責人。
四、組織
1.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及通過與本會有關之政策及重大事項。
2. 會長產生辦法︰由上屆副會長接任,於當年之會員大會上正式交接。
3. 副會長產生辦法:被提名者必須為本會正式會員兩年,並至少出席過一次以上年會。
A.參選副會長者,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,向選務小組提交由兩位會員連署的參選同意書,即可成為候選人。
B. 選務小組由正副會長及三名審核委員五人組成之。
C.副會長經由大會出席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,獲多數票者當選;入會六個月以上的新會員始享有選舉權。
4. 理事會
A. 一般會務由理事會負責,理事任期兩年。
B. 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正副秘書長、財務、 及公關六人組成。
C. 正副秘書長、財務及公關由副會長委任。
D. 副會長為下屆會議主辦人,負責統籌下屆雙年會,會長於必要時得協助副會長。
E. 會長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任務時,則由副會長代替或遞補。
五、會員大會
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。
六、會費
每兩年繳會費美金三十元,連續兩次欠繳視為退出,終身會員之會費為美金兩佰元。
七、會章
會員的權利、義務、章程修改及分會設立等事務,採取逐年完善制,由正副會長協商處理,經大會追認或討論定案。
(新章程有一重要變更是「組織」項、副會長產生辦法當中、候選人必須在大會舉行的三個月前向選務小組提交參選同意書。其次,過去章程中的「幹事會」,如今改稱為「理事會」,這兩點變更都是經第十屆大會所討論、通過。)